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护资产的完整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根据《重庆工商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相关资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为 1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台(件)价格不足 10 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配套使用的,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 10 万元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研发、对外加工服务等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不断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统筹安排,注重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之前,必须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
第五条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需符合学校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参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后,设备申报人应负责设备采购、调试、验收等工作,并由中心副主任及实验室管理员参与,并做好验收记录及其配件(备件)、软件、文档等资料的存档。最后由学校牵头最终验收。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在验收后应复印相关主要说明书等文档,原件由中心实验室管理员保管,设备负责人保管复印件及零配件。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应由设备申报人专职管理。对该设备的完整性、可用性负责,或根据需要指定专职操作人员,并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未经设备申报人许可或未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不得使用该大型仪器设备。
第九条 设备申报人应建立大型设备日常运行、操作维护及保养记录。设备运行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检查。对人为的损坏应查明原因并追查相关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运行一段时间需要大修或进行部分设备更新的,必须由设备申报人提出书面报告,并经中心领导批准,由中心资产管理员联系维修或更新。
第十一条 每年组织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并进行不定期的资产清查,检查大型设备的完整状况、运行状况及操作维护记录等。
第十二条 大型设备易耗品及零配件的日常管理由设备申报人负责。其易耗品及零配件的购买由设备申报人提出申请,经中心领导批准后,由中心实验室管理员负责购买。
第十三条 对于大型仪器设备,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的设备损坏,或者使用不当导致的零配件的损坏,应按中心相关赔偿规定进行赔偿。如果是设备自然老化损坏或寿命使用问题,无需赔偿。其他按照《废油资源化技术与装备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