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油资源化技术与装备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追踪学科发展新动态,促进新知识传播,加强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提高中心的教学和科研水平,中心须积极为广大师生员工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为了使中心的学术活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学术活动分为两类,即全中心学术活动和中心各方向承办的学术活动。中心级学术活动由中心主办,相关方向协办;方向学术活动由各方向自办。中心支持。
第二章 活动管理
第三条 学术活动的内容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要紧密结合中心的科研方向、学科和专业建设,注重介绍某一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及新的研究成果。学术活动负责人(报告人)对学术活动内容负有全部责任,不得发表不良言论,涉及重大敏感性社会、政治问题的学术活动还须请示中心领导审批,学术活动内容不得涉及国家、学校及中心的科研机密。
第四条 学术活动的报告人应是在该学科、该研究领域有较强理论基础和有较高研究水平的权威专家;中心级学术活动的报告人一般应由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的专家学者担任;方向学术活动的报告人一般应由具有副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承办大型学术活动前必须填写《废油资源化技术与装备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学术活动审批登记表》,经中心同意后方可举办。每场学术报告要张贴学术报告海报,做好学术报告会记录,拍摄学术活动照片,整理报告材料,学术活动效果评价材料报科研管理部门,方可报销学术活动经费。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学术活动经费由中心统一管理,根据上一年度学术活动开展的情况和本年度开展学术活动的计划情况分配经费指标。学术活动的经费由中心领导审批。
第七条 中心学术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学术报告人的讲座酬金、差旅费、食宿费、学术报告公告、照相等必要的开支,学术活动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废油资源化技术与装备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负责解释,即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