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油资源化技术与装备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管理,促进科研与成果转化,保证中心网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心网络所有管理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中心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害信息。
第二章 网络管理及安全保护
第四条 中心网络实行统一建设、二级管理制。二级管理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网络信息,也就是主页信息,bbs信息等;二是网络安全,即网络设备安全和信息安全;三是网络管理,包含各类计算机网络服务和维护。
第五条 网络设专人具体负责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对网络资源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主干网络的安全和维护,负责中心主页信息的更新和维护;
第六条 严格执行信息发布登记、审核制度。被允许上网发布信息的部门其首席责任人应对上网信息严格审查,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七条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提供BBB,WWW,FTP,Mail等服务。在中心局域网上开设服务的单位,应按规定到信息中心办理申报登记注册手续,经分管网络的领导审批,并实行领导负责制,落实专人管理。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心网络上使用计算机病毒软件,木马程序,各种扫描程序,监听软件,攻击软件等或从事危害校园、中心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校园。中心网络设施和设备、危害网络运行安全,未经允许侵入他人电脑一经发现视情节严重进行处理。
第三章 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中心根据不同情况可提出警告、责令整顿、停止其使用网络,或上报学校按校纪校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成的“有害信息”是指《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废油资源化技术与装备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二○○七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