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油资源化技术与装备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研究开发计划;
(二)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
(三)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
(四)对中心研究人员和科研项目的学术水平作出评估;
(五)研究提出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六)对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执行;在必要时,有向主任和管委会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确定中心的重大或集体科研项目。
(八)审议通过人员聘任原则,并对专、兼职研究员的聘任与解聘进行最终表决;
(九)及时向学校报送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由7-9名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组成,除本中心的专、兼职研究员外,应尽可能包括市内外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担任委员。
第三条 技术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每届至少须更换三分之一。委员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时,应以书面方式向技术委员会(或研究院办公会)提出申请,其缺额按有关规定补聘。如该委员任期已不满一年,也可不再增补。
第四条 委员名单由中心主任提出,经中心办公会通过,征得本人同意后聘请,同时报学校备案。
第五条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名,由全体委员推选,学校聘任。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时,由副主任委员召集。日常工作中,如遇重大事项须持术委员会讨论决定,由中心办公会提议,并有一半以上委员到场,可以召集临时性技术委员会。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的任何决议和决定均接受复议和申诉的要求,对复议的表决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复议的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必须整理成文,会后上报学校领导并抄送给相关部门或人员。会议记录属技术委员会档案,应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由主任负责落实执行,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对重大事项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每位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协商或投票方式,以便不在当地的委员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可聘请若干专家作为咨询委员,也可邀请专家列席会议,但咨询委员和列席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属义务性质,委员不领取薪金和津贴。因开会及工作需要的评审费、差旅费、通讯费、资料费等由中心报销。
第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订必须经全体委员表决或无记名投票,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废油资源化技术与装备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二○○七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