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油资源化技术与装备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科研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心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充分认识科研工作在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促进学术水平的提高,促进高质量人才的培养,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条 科学研究工作应根据我中心面向二十一世纪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当前的实际情况,注重现代远程教育理论与方法研究、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以及各个学科的研究,争取在科学研究工作方面逐渐形成自己的优势和特色,在全国拥有相应的位置。
第三条 坚持以科研为先导,自觉的树立科研意识。中心鼓励广大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科学研究,中心将努力创造和不断改善科研条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发挥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逐渐形成一支既懂管理和技术,又能从事科学研究的队伍。
第二章 科研任务的来源
第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
第五条 中心从中央、省、市科研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争取的科研项目(课题)。
第六条 中心确定的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其中有重大研究价值和推广价值的。
第七条 中心鼓励并支持专业技术人员积极争取各级各类科学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多渠道获得科研经费,提高科研水平,扩大知名度,增强中心的科研实力。
第八条 中心鼓励并支持专业技术人员积极争取与外有关单位合作、协作开展科研工作,争取项目和经费。
第九条 中心工程中心每年发布年度科研选题,各部门、课题组可以此为科研选题,也可自选项目。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实施
第十条 中心的各部门的有关人员均可以个人或课题组的形式提出科研课题的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和争取科研项目,要认真做好选题和审查工作,尽可能使项目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以保证科研工作获得成功,并取得良好效益。
第十二条 凡申请科研立项,应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一式两份);与外单位合作、协作的项目如需中心给予支持和帮助的,也应填写。申请立项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成果形式、参加人员、项目的科学价值和意义、计划进度、主要阶段性成果等。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申请材料汇总,并组织工程中心内外专家进行立项评审,上报主管领导审批。重大课题报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课题)经论证通过后,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即正式立项,由工程中心下达科研项目(课题)任务书,纳入中心的科研计划。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获准立项后,申请人必须按计划进度付诸实施,确保项目按时完成。以课题组名义申报的项目实行课题组组长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向中心负责。
第十六条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或调整研究计划和中止课题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报请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批准。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及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允许申报项目。
第四章 科研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总结
第十七条 中心科研工作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研管理水平。要在科研工作中不断提高科研管理的组织水平和协调能力,以推动科研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为科研工作服务。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是负责全工程中心科学研究与管理、成果鉴定、技术服务和学术交流等工作的职能机构。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根据其职能对在中心立项的科研项目(课题)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了解项目(课题)的进展和完成情况。并在每年12月底以前填写《废油资源化技术与装备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科研项目(课题)进度检查表》。
第二十条 完成申请书中预定计划的负责人须及时办理结题,并向工程中心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具体成果以及按要求应归档的研究资料,并填写《废油资源化技术与装备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科研项目总结报告》。
第五章 科研成果的鉴定、评优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废油资源化技术与装备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内的科研成果的管理:对科研成果及时组织评审、鉴定、登记,协助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申报奖励和评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成果的形式包括:新产品研发、专利、正式出版的有科研价值的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和教学辅导材料,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有科研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工作总结、调查报告、应用管理软件、IP课件、CAI课件等。
第二十三条 科研成果的鉴定
(一)、凡在中心立项的科研课题,在课题完成后应向中心提出鉴定申请;非中心立项但需要由中心组织鉴定的课题,也可提出鉴定申请;
(二)、需鉴定的成果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并提供鉴定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工程中心组织工程中心内外有关专家对提出鉴定申请的科研成果进行鉴定,对中心承担的上级课题进行鉴定,工程中心上报上级部门予以鉴定;
(四)、鉴定结果根据鉴定对象一般分为:国家及、省级、市级、中心级。
第二十四条 凡经过鉴定并在工程中心立项登记的科研成果,由中心根据有关规定,按科研成果的性质申报参加各级各类评优活动,对获奖的科研成果,中心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中心系统的科研成果评优、表彰活动,对获奖的科研成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科研工作中获得的奖励和表彰,将作为个人职称评定和晋级考核的重要依据。根据上级有关职称评定工作的规定,凡不参与科研活动,无研究成果的不允许参加职称评定晋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废油资源化技术与装备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废油资源化技术与装备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二○○七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