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油资源化技术与装备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废油资源化技术与装备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工程中心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工程程化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促进重庆工商大学科技、人才和智力优势转化为产业和经济优势,参照《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重庆工商大学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加强资源共享、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聚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和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指导思想:以国家和重庆市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学校学科整体规划,面向市内、市外、国际高新技术发展方向和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国家安全的发展战略,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将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所需要的工程化共性、关键技术或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技术产品。
第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目标: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提高学校工程技术研发和系统集成的能力,形成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工程化验证环境和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培养和聚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形成不断创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五条 工程中心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重庆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目标,以技术集成创新为核心,针对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科技含量、高增值效益的系列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发展。
(二)引进高层次、培养高质量的科研、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等人才。
(三)创建开放的科研环境,实行开放服务,接受教育部、重庆市教委、行业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运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五)进一步加强我校与国内外学术界、科技界的广泛交流与联络,积极开展废油资源化技术及其装备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重庆工商大学开展工程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的科研实体,是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重要建设项目。工程中心是相对独立,与学院平行的学校二级单位。
第七条 工程中心接受教育部、重庆市教委的动态管理,定期接受评估。
第二章 运行与管理体制
第八条 教育部、重庆市教委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工程中心各项工作受重庆工商大学监督、指导。
第九条 工程中心在开展科学研究,应用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咨询、人才培训等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相对)独立核算,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管理,其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依托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工程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工程中心在重庆工商大学的领导下,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工程中心聘请顾问若干。
第十一条 管委会的职责是审定工程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审查工程中心的财务开支,协调工程中心的管理、人事工作,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是: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主任人选由学校提名,报重庆市教委备案,由教育部聘任。工程中心主任任期5年,采取“2+3”考核管理模式,即工程中心主任受聘2年后,重庆工商大学对工程中心业绩和工程中心主任进行届中考核并报教育部、重庆市教委备案。工程中心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报重庆工商大学批准任命,学校及管理委员会分期对工程中心领导班子进行业务和政绩考核。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下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业务上接受教育部、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指导。
(一)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研究开发计划,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审议工程中心年度工作等。科学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报教育部、重庆市教委备案。科学技术委员会由工程中心所在领域科技界、工程界、相关企业和经济界专家组成,其中重庆工商大学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换届时委员应更换三分之一左右。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需增设的机构由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各部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工程中心主任批准聘用,任期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工作人员占用重庆工商大学编制,对于核心骨干科研人员,重庆工商大学在学校科研编制中解决。
工程中心实行项目合同制和人员聘任制。研究开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客座流动人员组成,规模一般在100人左右。固定人员由工程中心主任在校内外聘任。客座流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经工程中心主任核准后作为流动编制,其相关费用在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由自愿加入的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的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加入研究中心的单位一律平等。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主任、副主任,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一年召集一次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中心的任务及方向。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可对工程中心提出的成果组织审议、评审,并提出有关研究方向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各合作单位,以突出该单位有影响的有关专业为主要研究对象,视发展情况也可扩大研究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担任工程中心领导与研究工作的教师、专家、可按该单位有关规定,折算为相应的工作教学时。
第二十二条 结合研究任务,在进行中心研究工作中,可结合博士生、硕士生的培养计划,或另申请招生指标,以培养新生力量,以有利于中心研究工作的进行。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尽可能的为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在仪器、设备使用和各类经费分配上,以充分、高效、公平、合理为原则,有效利用奖励机制,鼓励多出快出重大成果。
(一)工程中心应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和组织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工程中心名义申报各类基金和其他科研项目、国际合作项目以及各类奖励。
(二)工程中心应积极支持和组织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工程中心名义在国际刊物和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所发生的费用由管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决定资助金额。
(三)工程中心鼓励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充分利用本中心的仪器、设备,提高其使用效率,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收仪器、设备的使用费。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阻延研究人员使用仪器、设备。
(四)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可根据自己研究工作的需要,向中心提出自己希望添置的先进仪器,经中心管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认为合理的,可纳入实验室仪器购置计划,待经费落实后购买,但仪器所有权属工程中心。
第五章 经济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所需经费以重庆工商大学资助结合自筹为主,重庆市教委以适当方式给予经费资助。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通过有偿服务形式向国内有关部门和行业承接业务获得经费支持,以促进自身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经济独立核算,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监督,并照章纳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可以根据发展需要,报请行政主管部门作适当修改补充。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起执行。
本章程解释权归废油资源化技术与装备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废油资源化技术与装备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二○○七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