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油资源化技术与装备工程研究中心
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物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实验仪器设备及物品的管理,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减少浪费,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结合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我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设备的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工作寿命。要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做到合理使用,资源共享。
第二条 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制度。中心各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本部门的物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减少浪费,杜绝公物私化。
第三条 建立健全实验仪器设备资料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实验仪器设备及物品,根据其价值、使用期限,采用分级、分类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 重视实验仪器设备和物品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加强实验人员专业技术能力的培训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实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对实验室物资进行科学管理。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一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必须由实验室管理人员专人负责管理,或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授权各研究室指派专人管理。
第二条 中心各实验室要指定专人管理本部门的仪器设备帐卡,对部门所有仪器设备建立技术档案资料,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仪器设备运行记录,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处理。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和借出要有严格登记手续。
1.校内各单位借用一般仪器设备,须经中心分管实验室工作的主任签字同意后,由管理人员办理借出手续,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设备,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所借仪器设备应当爱护使用,借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超过规定期限每天交纳超期罚款(总价值×0.1%),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外单位借用一般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经中心主任批准后方能实施,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设备借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超过规定期限每天交纳超期罚款(总价值×0.1%),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管理人员由于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仪器设备的负责人时要作好仪器设备的交接工作,移交资料(如说明书,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说明仪器设备现状。接收人要掌握仪器使用方法,清点仪器备件和有关资料。
第五条 实验室的大中型设备的管理必须按要求建立技术档案,各种资料应完整保存,归档资料包括:订货申请、订货合同、说明书、安装调试验收报告、仪器零配件、登记表和维护记录。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登记建档、账目管理、报废等工作由实验室财产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操作、功能开发、维护维修,办理借用手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制定仪器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并督促其他仪器设备使用人员严格按要求操作仪器设备。
第七条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人操作使用和培训使用两种形式,特别贵重及操作复杂的仪器设备由专人操作使用,一般大型仪器需经过培训取得仪器管理员认可后方可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接受仪器管理员的监督指导。中小型仪器设备实行借用制度,使用人经过简单培训后,办理借用手续自行操作使用。
第八条 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使仪器保持最佳状态,预防事故的发生。当仪器设备发生较严重故障时,应及时提出损坏及维修报告,严禁擅自拆卸仪器设备。
第九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鼓励科技人员使用仪器设备,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在掌握了仪器设备的使用技术以后,可以在专管人员的允许和协助下直接使用仪器设备。
第十条 实验操作应严格按照各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遇有仪器运转异常应立即向相关管理人员报告,不得隐瞒事故。
第十一条 管理员要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状态和运行时间等的记录,并按年度作好仪器设备的利用率统计,作好文件的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负责人要积极做好仪器设备的试验平台的软硬件开发工作,及时获取相关仪器技术的最新资料,以使实验室保持技术上的领先。
第十三条 对于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轻微事故,实验室将组织事故认定小组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移交学校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或专用仪器设备必须提前7天提出申请并提交实验方案,经有关专家审验合格后到管理人员处进行预约登记,仪器设备的使用时间由实验室管理员统一安排。未按规定登记者,不给予安排。如遇特殊情况取消预约,应提前24小时通知实验室管理人员;如临时安排实验,要视实验室仪器的预约情况尽量安排,保证预约者优先。
第十五条 研究者在每次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废弃物,按要求关好、收好仪器,并如实准确填写使用记录,及时切断电源、水源,以免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凡因违章操作造成损坏者,应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并协助仪器设备的管理者安排处理好有关的维修事宜。
第十七条 凡不能认真履行实验室条例者,或故意违章操作者,实验室管理者有权停止或取消其使用实验室资源的资格。
第十八条 所有研究人员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按重庆工商大学校内(实验室内、外)、外等不同的收费标准统一收费。
附 1 :大型仪器设备或专用仪器设备使用流程图:
领取申请表→填写实验方案→相关专家审核签字→预交部分实验费用→登记安排实验时间→检查仪器设备状态→填写使用前状态情况→正式实验→实验结束后清理、检查仪器设备→填写仪器设备使用后情况→使用人签字→交齐剩余实验费用
第三章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范围:
实验材料: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气体、试剂,以及装配、改修使用的元件、零配件等;
低值易耗品: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工具、量具、玻璃器皿、一般用具以及日常使用的元件、零配件等。
第一条 加强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规范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制度,提高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利用率。要建立健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实验中的使用。各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责任制,对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保管、领用、回收等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目记载及时,定期核对检查,保持帐物相符。
第二条 各实验室应加强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对库存物品的保管做到规范化管理,定位存放,存放有序,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要严防物品的损坏、变质、丢失,若有丢失、损坏,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对于贵重、稀缺物品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实行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四条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库房要注意安全,防火防盗。库房内严禁吸烟,不准存放个人物品。人离库房必须关掉电源,关好门窗,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五条 各实验室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反对铺张浪费,自觉地管好、用好各种物品。
第四章 化学危险品管理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令第344号文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精神,为了加强中心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中心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中心科研正常进行,对化学危险品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化学危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二条 中心实验室负责建立健全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要加强对化学危险品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必要的技术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第三条 化学危险品的存放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四条 化学危险品必须分类分项存放,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物品堆垛之间,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五条 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送、双把钥匙的制度。
第六条 对保管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人员要认真审查,要挑选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技术安全规程的工作人员。化学危险品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物品发放必须有完备的审批手续,精确的计量和记载。
第七条 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品时,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进行,防止丢失、污染、中毒和其它事故发生。实验后若有剩余的危险品,应存放在有专人保管的保险柜内,并作好记录;没有条件保管的须交回保管库,并作好移交登记备查,杜绝私自存放。
第八条 化学危险品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使用单位领导必须严格审批,逐级保管。如有违规使用,一旦发生事故,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化学危险品,必须经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保卫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使用单位派专车、专人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方销毁。
第十条 中心主管负责人要和学校保卫处加强督促、指导危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大安全检查力度。
第五章 损坏、遗失实验器材的赔偿
为有效地实施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心实验室物资管理的各项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教学、科研的顺利开展,中心实验室要加强实验仪器设备及物品的管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实验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有关损坏、遗失实验仪器设备和财产的赔偿办法主要按学校国资处和教务处有关赔偿办法执行。
第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设施)损坏、丢失的,均应予以赔偿。金额的多少及处理的轻重,应视具体情节、物资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补救措施、损失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分别责令赔偿其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对损坏、遗失物资、器材隐瞒不报,甚至采取嫁祸他人、毁灭证据等恶劣手段,拒不认错者应加重处分。因违章造成重大恶性事故以及擅自将物资器材携出实验场所挪作私用、变卖或送予他人者,均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损失巨大者,应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条 损坏赔偿
损坏的器材,已不能修复使用者,按当前市场价扣除折旧部分赔偿;能修复使用,并不影响其整体性能及精度者,赔偿修理费用;虽能修复使用,但影响整体性能及精度者,应赔偿修理费和部分器材损失费。
㈠ 属下列情形之一,按该器材的当前价值(扣除折旧金额,年折旧率参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赔偿其损坏部分价值的全额:
1.不听从指挥,不按操作规程并违反基本的安全常识使用器材造成损坏;
2.未经教师或实验人员允许,擅自使用、移动、拆卸器材造成损坏;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器材造成损坏;
4.工作失职、粗心大意、玩忽职守及多次违章、屡教不改致使器材损坏;
5.器材及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事故前兆,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使用酿成事故;
6.在实验场所嬉戏打闹造成器材损坏。
㈡ 属下列情形之一,可赔偿当前价值的一部分(一般不低于20%):
1.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偶尔疏忽,事后又能及时报告,总结经验,认识较好;
2.事故发生过程中和之后努力采取补救措施,减少了损失;
㈢ 属下列情形之一,免赔:
1.由于器材本身的原因(如质量、技术缺陷,使用时间较长等),在正常使用或库管条件下发生的意外损坏;
2.由于突然停电、停水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3.实验操作难度大,经主管领导批准试验且确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但仍难以避免发生的损坏。
第三条 遗失赔偿
㈠ 属下列情形之一,应按其器材设备的当前价格核算,全额赔偿:
1.由专人保管、使用,工作、生活可通用的仪器设备(含配套件)或其它器材(如照相、声像器材以及其他家用电器等),因管理失职造成遗失;
2.因违犯管理制度,未履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私自带出工作场所(实验室、车间、保管室等)自用,或借予他人而遗失;
3.其它情况下遗失器材,属责任事故且情节恶劣、态度不好。
㈡ 属下列情形之一,可赔偿当前价值的一部分(一般不低于20%):
1.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偶尔疏忽,所造成的遗失不属于本条一项1 款所列范围,且又能及时主动报告,认真总结经验,认识较好者。
2.所遗失的器材(不含黄金、白银、铂金等稀贵金属材料及其制品)已使用两年以上。
㈢ 属下列情形之一,免于赔偿:
1.保管工作中,纯属正常的损耗或盘亏;
2.在本人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发生的被盗,并有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证明。
第四条 损坏遗失器材发生后,责任人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或主管人(管理人或实验室主任)报告并据实登记损失情况,属固定资产、低值仪器和贵重器材的,还应填写“报损单”或“报失单”。指导教师或实验室主任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免赔、部分赔、全赔),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赔偿。
第五条 赔偿金额处理意见及审批权限:损失价值在一千元以内,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内,由中心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提出处理意见;三千元以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实验中心负责人共商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核。五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组织专家做技术鉴定,根据损失情况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由于其它违犯学校实验室及物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如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极差、长期积压、外借等)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应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七条 赔偿执行程序:赔偿者或代理人在接到赔偿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到财务处缴款。缴款凭据分别返回国有资产管理处、各实验室作为下帐、备查之用。
第八条 赔偿金原则上应及时缴纳。若赔偿金额较大,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经中心领导批准可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到期不缴或拒缴者,学生不得办理报到注册或离校手续;教职工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出具书面通知,经人事处签章同意后交财务处从本人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出。
第九条 上述赔偿办法的执行,由中心分管实验室及设备工作的主任负责,中心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经中心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章 其他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心所有。
第二条 如有好的建议和意见或批评,请及时反馈给实验室办公室,以便做出及时调整,调整前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条例中未尽事宜,由管理者和使用者友好协商解决。